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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徽一女子KTV内被打身亡,5嫌疑人为外卖骑手!结果怎样了?
- 2、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 3、河南小伙酒后嫖娼和技师发生完关系后,没钱付嫖资,报警后警察如何处置的?
安徽一女子KTV内被打身亡,5嫌疑人为外卖骑手!结果怎样了?
安徽合肥一家KTV发生了一起悲剧。5名男子酒后前往ktv唱歌,见到其他女性顾客长得好看,借着酒意上前搭讪,随即与其发生冲突,导致一女子身亡。
8月7日下午,近50名民警荷枪实弹,押解涉案的5名嫌疑人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同时警方也发布了案件的详细侦办情况。
7月28日晚,徐先生和其家人去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口一ktv唱歌,却被陌生人莫名殴打,其妻子朱某某在打斗中不幸身亡。据了解,徐先生的妻子34岁,平时在上海工作,两人育有一儿一女。
据悉,28日23时08分,合肥城东派出所接到110处警指令: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口台北原唱KTV内十几个人在打架。当日23时13分,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现场控制3名涉案人员并带回调查,同时配合120急救人员将现场一名受伤女性(当时处于休克状态)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随后警方第一时间对从现场带回的3名涉案人员(岳某、仇某、黄某涛)进行讯问,7月29日,又将另外两名涉案人员王某、王某祥抓获,同日另一名涉案人员毕某龙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调取案发现场录像、询问证人、审问涉案人员证实:
7月28日晚22时许,受害人朱某某与丈夫徐某某、弟弟及弟媳张某某等人来到KTV唱歌,涉案人员王某(男,32岁,寿县人)、毕某龙(男,34岁,寿县人)、王某祥(男,29岁,萧县人)、岳某(男,34岁,寿县人)、仇某(男,26岁,泗县人)等人也在KTV内。
双方在KTV吧台订包厢时,毕某龙向张某某搭讪,因双方原本不认识,朱某某、张某某二人订好818包厢后离开吧台,毕某龙知悉后独自前往818包厢,在包厢内滞留2分钟后离开,双方未发生冲突。
当晚23时许,王某、毕某龙、王某祥再次前往818包厢找张某某搭讪时,在818包厢门口与外出上洗手间返回的张某某、朱某某相遇,受害人朱某某将张某某拉回818包厢。随后王某进入818包厢,与受害人朱某某丈夫徐某某发生争执。毕某龙随后叫来涉案人员岳某、仇某等人对徐某刚等人进行殴打。期间,王某多次殴打受害人朱某某头部,致朱某某当场休克。
7月30日凌晨,受伤女子朱某某(34岁,霍邱县人,在上海工作)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因系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据警方调查,王某、毕某龙、王某祥、岳某、仇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系外卖送餐骑手,案发当晚相约聚餐,酒后前往涉案KTV唱歌。
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瑶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警方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1、涉案是否涉及黑恶犯罪?
答:据警方调查,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外卖送餐同事。经核查,除王某2008年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外,其余人员无犯罪前科,均无涉黑恶背景。
2、双方冲突原因?
答:酒后寻衅滋事。
3、该案涉嫌罪名?
答:案发后,专案组民警第一时间到医院询问受害人,因当时受害人朱某某正在抢救,伤情不明,警方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随着尸检结论和侦查工作进展,警方会依法认定相关罪名。
4、公安机关对事发KTV有无处理措施?
答:因涉案KTV保安配备不合格,瑶海分局治安大队对该场所依法处以停业整顿3个月行政处罚。
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宁波有一名男子到KTV里面去消费的时候,找了一名陪酒女子,但是消费了之后,在还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就离开了KTV。后来这名男子开车离开又遇到了这名女子,然后就说要把费用结清,就把这名女子骗上来说,并且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女子只能够选择报警,自己应得的费用才拿到。这些事件发生之后,男子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也已经被判了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是92年出生的,之前就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次和朋友到KTV里面去喝酒,男子觉得人太少了不好玩,于是就叫杨某过来陪酒。后来在玩的过程中,杨某输的比较多,所以喝了20多瓶啤酒,但这也不能够成为男子拒绝支付酬劳的理由。而且男子在和杨某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女子还明确的说要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男子却不以为然,觉得杨某并没有胆量报警。
后来男子在开车回家的时候,因为看到了警车,害怕对方真的会报警,然后就通过KTV的经理给了杨某300块钱和88元的红包。但是这个时候杨某已经报警了,知道这个情况之后,男子又向KTV的经理付了500元的酬劳,还有88块钱的红包。后来为了确保没事,男子又在支付了3000块钱的情况下获得了女子的谅解书。但是在拿到证结束的时候,警方已经立案了,所以犯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然后男子又要求杨某以自己女朋友的身份到派出所去撤案,但是杨某不同意。
这个计谋被拒绝了之后,男子又让杨某到派出所去以自己卖淫和嫖娼为理由将这起案件撤销,而杨某依然没有同意。最后男子再想去找杨某去商量对策的时候,杨某已经离开了,而男子也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给依法拘留。从整个事件来看的话,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肯定构成犯罪了的,他当时的行为也违背了杨某的个人意愿,事后不管出了多少钱或者有没有谅解书,都是存在着犯罪事实的。所以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共计三年4个月。
河南小伙酒后嫖娼和技师发生完关系后,没钱付嫖资,报警后警察如何处置的?
一小伙在酒店消费后,与技师发生了关系,之后表示没有办法支付所有的款项。酒店的相关人员就让他支付,还将小伙的身份证、手机等扣在酒店里。小伙在外出借钱的过程中趁机逃走了,之后报警了。警方将扣押小伙的人抓住了,之后就进行了相关处罚。
一、扣押小伙的,属于非法拘禁罪
酒店的这几个人,虽然不是敲诈勒索,但是,他们限制了小伙的人身自由。为了避免他逃走,还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扣押在酒店。这种做法,是符合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几个人是故意将小伙的人身自由给限制住了,因为小伙没有给付所有资费。这几个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小伙给付全部钱财,目的是正确的,方式是错误的。虽然小伙可能有逃走的可能,但不能因此就将小伙的人身自由给限制住了。
故意限制人家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罪。这几个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个事情,就比较严重了。相信这几个人知道了以后,会害怕的。
这几个人与小伙进行了协商,他们给予小伙一定的经济赔偿,小伙写一份谅解书,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小伙给他们写了谅解书,这几个人也算是破财免灾了。
二、小伙的行为,涉嫌嫖娼
小伙子在酒店里消费,是一种正常的消费行为,但是,他在酒店里与技师发生了关系,就涉嫌嫖娼了。嫖娼是以金钱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小伙与技师发生关系的时候,应该是谈好了价钱的,之后没有给付,那是因为他没有钱了。
有人说,罗翔老师曾说,这个男子是懂法的,他知道不给钱就不属于嫖娼,就不会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了。这说明小伙是没有看懂罗祥老师的话,白嫖不属于强奸,不属于诈骗,但属于嫖娼。嫖娼是以金钱为媒介的,哪怕事后不给钱,事先也约定了钱数,只要约定了,那就是嫖娼。
按照治安管理的处罚办法,男子需要承担的法律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当然,那个技师也是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的,因为她涉嫌卖淫。这个事情,还是要分开来说的。
小伙子应该是没有想到,自己因为报警,竟然将自己送进拘留所。拘留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也会让他体会到失去人身自由的感受。通过这个事情可以知道,出门在外的时候,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要不然,吃亏的,就是自己。
小伙虽然有过错,但是,小伙入住的酒店,就可能错更大,因为小伙是在酒店里与技师发生的关系,酒店可能是存在收留或者组织技师从事卖淫活动的,要是这样,酒店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面临更大的处罚。
三、酒店涉嫌组织卖淫
小伙在下榻的酒店与及时发生关系,之后因为没有钱给付,被酒店的人员限制了人身自由,幸亏跑出去报警了,才获得了人身自由。警方接到报警以后,立即行动,抓住了相关人员,同时对酒店进行了核查。
酒店里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而酒店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通过小伙的描述,酒店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构成。
因为技师是酒店里雇佣的,还有小伙没有给付技师钱,是酒店人员出面处理的,这说明技师和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也就是酒店容留技师,允许她们在酒店内从事不法行为。组织卖淫罪,这个酒店是逃不掉的。
而组织卖淫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酒店的法人,是要承担最低五年的刑期。不知道酒店法人知道了以后,会不会肝疼?酒店是一个合法经营的场所,容留技师从事这样的事情,就是因小失大。
相信他(她)是知道技师有这种行为的,这种行为让他(她)失去了五年的自由时光,不知道他(她)会不会后悔,希望酒店的法人在进去了以后,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出来以后,哪怕是继续开酒店,也不要容留技师做这样的事情了。大家觉得,这样的处罚,合理吗?